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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审查要点

时间:2022-10-18 21:39:29 来源: 点击:

当代社会,离婚越来越普遍,但是在设置离婚冷静期后,离婚的难度也比以前更大了。离婚不简单,草拟离婚协议更不简单。如果离婚协议签得不好,对一些事项约定不明,可能会给彼此未来造成很多麻烦。下面,重点提示一些在离婚协议容易遗漏的部分:
01. 户口处理

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的手续,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才能办理。为避免很多离婚后一方不配合对方迁移户口,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以此来约束当事人。

02. 姓氏处理

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

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

03. 夫妻之间补偿、赔偿及债务处理 

若存在下列情形,应该和对方协商如何处理并在协议中写明:

(1)婚内借款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82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困难帮助

《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过错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5)擅自处分房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28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4. 关于抚养费的约定

如果双方不作特别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笼统地约定抚养费数额,对抚养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建议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约定具体的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

05. 不分割财产的两种情形

(1)“没有共同财产分割”这种表述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83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表述,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丧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非常不公平。

因此,当事人应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逐一写清楚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千万不要简而言之、大而化之。一时的疏忽或贪图方便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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