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很少看电视,特别是律政剧,很少能坚持看下去的。但昨晚看到一部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描写法院的日常工作、生活的电视剧《底线》吸引了我。此剧现在还在更新中,昨晚看到第三集,其中关于网络经纪公司和网络主播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判决,使我联想到自己代理的二个类似的案子中,也有关于双方签订的其它形式的有名合同,是否必然否定劳动关系的争议,即能不能以一份一般民事合同的形式来否定双方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在本所代理的一起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中,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经时一年半,最终劳动者得到了应得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确认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从实际的工作情况来认定双方的关系。看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满足《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规定的法定情形。只要满足法定情形,即可直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不用太在意双方是否签订了其他形式的合同。《劳动法》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利益而制定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种社会基准法,劳动合同关系具有很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国家法律对劳动合同关系在工作时间、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多个方面作出了很多强制性规定,因而劳动合同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关系具有完全的“契约自由”。因此,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不能以一般民事合同形式来改变或否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性质。即便双方签订了如《演艺经纪合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等形式的合同,也并不能据此必然否定双方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即不能以一份一般民事合同的形式来否定双方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理上,虽然同样是法律,基于社会属性、普世性和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秩序的考量,《劳动法》位阶应略高于《保险法》、《建筑法》等一般法律,如果用工双方同时符合劳动关系和代理关系的特征,应优先认定劳动关系,而不是退而求其次,认定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经纪关系、保险代理关系、劳务分包关系等。
图片 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的方式,每个行业不尽相同。纵然每个行业有自己的规则,但所谓“规则”在部分人手里,会成为其规避承担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尽义务的工具。
《劳动合同法》是社会基本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部分用工公司,为了逃避相应责任,对其实质上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过度使用各种名义的合同,规避其应承担的《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其它的合法权益。
国家制定的各种行业规则,是要以全民守法作为基石,不是给部分人有空子去钻,去规避其本应承担的更重要的社会责任。法院和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判断劳动关系归属,处理违法用工行为以保障劳动者权利。作为律师,笔者在接到各种名义的合同纠纷时,也首先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帮助当事人维护其国家法律规定的合法利益。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中,可以体会横岭侧峰的法律理解与适用;在类案处理中,可以体会类型化的强大生命力。
借用电视剧《底线》中法院的一段话:“人不是机器,人有极限,可当公司所有的制度设计完全趋向于利益最大化的方向时,这将是对人和人性的扼杀。而这个扼杀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于他利用奋斗实现自我价值,各种成功学说辞作为话术,来让劳动者自发的进行自我剥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个需要我们社会上每个人的一起努力,从立法者到劳动者本人,很多时候自己的合法利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自愿”剥夺了,我们都要时时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