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原告(上海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面积20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物业保证金35万元。
以上房产所有权人为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将上述房产出租给电梯公司后,电梯公司转租给原告。
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从事经营活动。2018年6月,被告电梯公司通知原告所承租的上述房屋纳入征收范围,通知原告作搬迁准备,双方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就拆迁补偿问题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动迁补偿款140万元(包含停产停业损失 、设备补偿金 、设备搬迁安装费 、装修补偿等 )。
代理意见
对于动迁补偿款,我们认为:被告集团公司为房屋所有权人,而征收公告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均发生在租赁期间,原告为配合征收搬迁在客观上形成了损失。原告实际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原告装修部分相应的装修补偿应当归原告所有。并且,原告以案涉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由于案涉房屋在租赁期间被政府列入拆迁范围,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费用,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将征收补偿款中应当属于原告的部分支付给原告。
办案经过
本案最艰难的部分,就是对方不配合提供征收补偿协议和评估报告,造成难以查明实际补偿金额,也就无法确定承租人应当享有的补偿数额。于是,江苏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助理为调取拆迁补偿协议,而多次调查拆迁单位。
首先,先是通过调查来到安亭镇土地管理所,但工作人员对我们的要求并未予理会。而后,又到了安亭镇政府,被告知并不由他们保管。
第二次调查是在第一次开庭后,先是到了政府档案馆申请信息公开,而后又一次来到安亭镇土地管理所,被告知拆迁协议不在此处。
第三次是申请法院拿到调查令后,告知拆迁协议应在拆迁服务公司,律师前往调取时被告知他们只是最终保管单位,现协议并不在他们手中。而后,第三次来到安亭土地管理所,此次工作人员告知有拆迁协议,但不配合向我们提供。后经过网上查询,还发现了嘉定区征地中心也有参与此次拆迁工作。
最终经法院调取,拆迁协议上显示的拆迁单位为拆迁服务公司和安亭镇人民政府,而拆迁协议确实是在安亭土地管理所调取到的。
在调查期间,还向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以及在申请调查令调查的同时,对于相关的拆迁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发现建筑物已经全面拆除并且已经开始施工建设,现场有相关施工铭牌。并且通过网上搜索,发现土地已经完成回收拍卖出让手续,通过对现场的调查并及时向法官说明情况,促使法官积极前往调取拆迁协议,为本案的最终调解打下坚实的基础。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调解结案,调解结果为:被告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某材料有限公司动迁补偿款100万元。
结语和建议
本案最重要,最关键的,是通过律师的不懈努力,四次前往调取征收补偿协议和评估报告,还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并要求法院调取,同时实地勘察了现场。通过多种渠道,查访了多个政府部门,最终调取到征收补偿协议和评估报告,为本案的最终调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